经查乃京中药房永春堂所售出,售出时间是三月初三。而三月初二日夜间,戏班众人听得谷疏闻与王廉争吵之声,半宿不绝。争吵内容众人皆不愿透露。但经询问,众人皆知谷疏闻有外宿的习惯。
当夜正值其外宿归来。前往花柳街勘察,其常常宿与花柳街诸处,三月初二日夜间,有打更人见谷班主宿于花柳街天香苑内小倌红逸房中。直至亥时方归。此其妻夫不睦证据之一,亦为动机之一。
且小倌红逸为天香苑头牌,谷班主豪掷百两而得,故有人所见记忆尤深。想其常掷金钱与倡伎,亦为不合之故,王氏动机之一。
多年来,王氏主理账目,与妻主各自经营,感情淡漠,唯以财相系。
王氏专横,不将账目与他人视。断谷某与其前夫之女谷莫离求学之途。强迫其学艺卖唱于台上。衣物皆无刺绣,更无珠宝。而其亲生幼女谷得月,则雇佣多位私塾教书相授,课业不辍、珠缀满头,其金饰之物,满三箱而有余。偏心之为,显然可见。料其憎恨妻主外宿、出手阔绰于倡伎,更恨长女与其亲生幼女争夺财产,故谋杀妻主,嫁祸长女。
戏班于一个月前入京,交际甚少,未曾听闻结仇与他人。
王廉曾为杂耍艺人。习倒立顶碗之功。自嫁与谷某后,少习功,但倒立之能犹在,时而上台做演,看戏之人皆知。当夜案发之时,王廉、谷疏闻、谷莫离皆无踪迹。
王廉自述其于房内与谷得月绣花量衣。言说谷莫离与谷班主前往树林深处练功。自述长女谷莫离因台上失误,屡遭其母责备,常与其母独自联系,免伤大雅,案发当日又遭责备,故二人前往树林练功。然夜深黑暗,何人偏于夜晚往树林中练功,疑点甚大。
王氏素有风湿骨寒之症,每至雨雪前夕,膝盖作痛,便知天气。谷家戏班常能因此避开不良天气。团内诸人与观众皆知。
可推测,王氏前夕已知第二日有雨水。故挑唆二人争执。将长女谷莫离迷晕于阁楼之上,无人知晓。再邀妻主前往无人树林,片刻雨倾,待到雨停,下毒谋害。当时已然子时天黑无人,后倒立,以手穿小鞋,走出树林,故留足迹来惹衙门怀疑长女。若大脚穿小鞋,其鞋梆之上必然有折痕裂痕,惹衙门重视。但并未排查他人,可知其并非大脚穿小鞋。
其人之手,与十一岁女童之足略略所小,不留裂痕,但手掌更软,足迹必定左右而倾斜、前后倾斜,非为足弓痕迹。且手臂所留脚印必然密集。密室杀人,不留其他痕迹,只能踩小鞋出。
余任讼师多年,凡足迹之证,县衙只拓印大小,不测深浅、不留画足迹路线,感近日所查,死者之后夫王廉嫌疑莫大,且今日雨水将至,若无留足迹深浅之痕、足迹路线,便有灭失可能。
依照律例,只能案件完结之后,告请大理寺,然今日无人当值于铜马县衙,击鼓无人应答,事从权宜,便击鼓于大理寺,若脚印冲刷,便无有证据。谷莫离为孩童,不能为自己声张,其母已逝世,后父多针对暗害。亲父不识字,委托于宋某。
夫狱者,乃生民大命,重之又重,更为善政之本。大理寺主理公案,有伸张正义、平反冤案之责。此事虽突破规章,但究其根本,为生民立命。大理寺丞为生民父母,正当主张,以民命为念,下属县衙狱有漏,时时检查,并不逾距。
勘察现场,推问供责,亲临一一,以防情节变乱,至于凶案,关乎大辟,死生性命,登无纤毫或至狂滥。明有国法,幽有鬼神,切宜究心,勿或少忽,力挽狂澜。孩童弱势,不得父母关爱,若刑罚使富贵者有罪得以幸免,弱势者被责罚,其苦甚于遭刑。
右述在前,观得廉、仁、公、勤,乃为政之纲领。今请大理寺出任,非为畔官离次、擅离任所。实则履行王制,诛灭不公。承秉皇谕,惩奸除恶。功在庙堂,荫庇子民。哀哀上告,凄凄伏乞。感恩无既,戴德靡穷。公呈台鉴。”